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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入额工作实施办法
2018-06-28 10:39:00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江苏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符合条件具有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以上法律职务的检察官,可以通过入额遴选程序确认为员额检察官。员额检察官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

  第三条 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数和事业编制人员为基数,全省检察官员额比例控制在39%以内,预留4%由省检察院动态管理。全省三级院暂按不超过35%配置,各设区市由设区市检察院综合考虑本地区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数、事业编制人员数、实际办案检察官数、案件数、人均办案数和检察岗位职能等因素,逐院提出设区市、县(市、区)两级院检察官员额比例,报省检察院审批。

  第四条 检察官入额遴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民主、公开、择优和群众公认原则。入额检察官应当具有较强的办案能力、丰富的办案经历、优良的工作业绩、过硬的职业操守。

  第五条 入额后必须在业务岗位从事司法办案工作。员额检察官被任命为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以及综合行政部门负责人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免去其员额检察官身份。

  第六条 具有检察员以上法律职务的检察官入额采用考核方式,助理检察员入额采用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员额检察官每年遴选一次。

  第七条 除检察长外,其他领导干部入额,应当按照统一标准、程序参加遴选。

  第二章 遴选资格条件 

  第八条 参加入额遴选人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的检察官任职条件,具有良好政治素质、较高法律素养和司法办案能力、司法管理能力,能够在司法办案一线依法独立办理案件和处理检察业务工作,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年满28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具有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以上法律职务(同级法律职务任职时间累计计算),助理检察员须任职满3年,截止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

  (四)累计3年以上司法办案经历,或具有5年以上司法办案经历,调综合管理部门未超过5年,或具有5年以上司法办案经历,调综合管理部门超过5年,回到办案岗位参与办案满1年;

  (五)遴选前三年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入额遴选: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二)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三)院领导班子成员配偶、子女和检察官配偶在其任职检察院所在设区市区域内从事律师、司法鉴定、司法拍卖职业且不愿退出等属于任职回避情形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检察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考试 考核 

  第十条 考试全省统一组织,考试人员范围为各级检察院符合资格条件的助理检察员。

  考试采取闭卷方式,重点考察分析案件事实、归纳争议焦点、正确适用法律、制作法律文书等实际能力。试卷内容分为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民事行政检察三种类型,参加考试人员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试题作答。

  考试成绩合格者,参加入额考核。考试成绩合格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 考核对象为具有检察员以上法律职务人员和笔试成绩合格的助理检察员,由各级院按照省院制定的考核标准,对考核对象参加遴选前三年的司法办案和检察业务工作业绩考核。

  1.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和委员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司法办案、司法管理以及规范司法情况;组织或参加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情况;本人办理案件情况。

  2.业务部门负责人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组织集体讨论研究案件情况,本人办理案件情况,主持或参与制定检察业务规范性文件等情况。

  3.司法办案岗位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遴选前三年独立承办或参与办理的案件达到一定数量,具体办案数由所在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自选一定数量所办案件卷宗,考核案件审查、适用法律、文书制作等办案质量情况。

  (3)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件监管、质量考核、案件评查等情况,对案件质量和效率作出评价。

  (4)组织或参与制定检察业务规范性文件、司法案例、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等情况。

  4.现在综合管理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主要考核参加遴选前三年完成工作职责和任务的情况。

  第十二条 参加入额遴选人员就前三年德、能、勤、绩、廉等情况,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第十三条 对考核对象的政治素质、职业素养、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进行考核评价。政治素质、职业素养由所在院政治部(处)提出评价意见。廉洁自律、职业道德由所在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评价意见。对考核对象的办案和处理检察业务工作能力,应当充分听取分管院领导和所在部门干警的评价。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四条 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由检察人员根据个人意愿选择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不同类别,填写检察人员分类意向选择表。

  第十五条 按照省检察院核定的员额比例,提出拟遴选的检察官岗位和员额数,报经省院审核同意后,发布遴选工作公告。

  第十六条 报名人员向本院政治部(处)提出申请,填写检察官入额遴选报名表。

  第十七条 各检察院按照遴选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分别提出参加考试人员名单和考核人员名单,报省检察院政治部审核确认。各检察院根据报名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入额意向岗位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入额考核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院党组组织实施,设区市、基层院领导班子成员由上一级院组织考核,其他人员由本院党组负责考核。

  第十九条 各检察院党组根据考核情况,提出拟入额人选。基层院和设区市院拟入额人选经设区市院党组审核同意后报省检察院党组。

  第二十条 省检察官遴选工作办公室对拟任检察官人选提出审查意见后,提请省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议。省检察院党组根据省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研究决定检察官入额人员名单,并公示。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员额比例确定人选,既保证司法办案需要,又为今后增补留出空间。严格入额标准和工作程序,不得随意放宽或改变检察官入额条件;不得在考试考核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考题、酝酿、讨论人选情况;不得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按《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处理。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入额资格;已经被任命为检察官职务的,依法免除其法律职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