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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乱讲 “义气”,害人害己
2020-05-27 15:14: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王尔玉

  所谓四海之内皆兄弟,交朋友,最主要的就是看一个够不够讲义气,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义气这个词语,已经发生了畸变,义气是讲原则的并不是什么事情都要做,如果不辨是非,不顾后果的迎合那就是愚昧,最终将害人害己。

  2016年7月23日晚上,辛某某(已判刑)在沛县醉高台饭店和候某某等人吃饭期间,双方因债务发生矛盾,后经他人劝说和解,各自离开。辛某某、周某某(已判刑)在沛县第五中学门前,遇到驾车前来寻找候某某的韩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辛某某、周某某在为弄清对方来意的情况下,对李某某驾驶的悦达起亚K5轿车进行打砸,并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张某某等人闻讯到现场后不问缘由的情况下,积极参与辛某某等人对李某某、刘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并将韩某某等人停放在路边的帕萨特、卡宴、悦达起亚k5轿车进行打砸、损毁,造成李某某、刘某某受伤。经鉴定,李某某眼部、刘某某体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鉴定,卡宴越野车损毁价值人民币3991元、起亚K5轿车损毁人民币9499元、帕萨特轿车车辆损毁价值人民币1600元,合计人民币15090元。案发后,辛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被告人张某某无事生非,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愿意认罪认罚。其本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之间也能够相互印证。

  2020年2月13日,沛县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4日对张某某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月。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欠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编辑:蔡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