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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女子销售仿冒品牌的手机配件获刑
2020-06-12 16:17: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李萍

  手机,人们生活必备生活用品之一,市场很大,就出现了很多的品牌,给人们很多的选择,但也有这么一批人为了降低成本,从而谋取更大的利润,去仿冒品牌产品,拉低产品质量和价格,从而然乱了市场的秩序。

  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其从他人处购买的仿冒华为等品牌的手机液晶屏幕总成等手机配件系仿冒品牌的伪劣产品,依然向刘某某(另案处理)进行销售。自2018年2月份至2018年8、9月份,累计销售出仿冒华为等品牌的手机液晶屏幕总成等手机配件价值达91962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2月4日到沛县公安局投案自首,退回非法所得30000元,赔偿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50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销售不合格伪劣手机液晶屏幕总成等手机配件的犯罪事实清楚,其本人供述与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且愿意认罪认罚。

  2020年1月17日,沛县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

  沛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对王某某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六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蔡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