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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微信“赌场”覆灭
2020-07-13 15:42: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房璇

  2018年初,周某某开始在微信赌博,起初没有过多参与,后来周某某咨询群里的人如何开房、组织赌博。

  三月份,周某某把经常在群里赌博的人加为好友,周某某赌博都是临时建群,赌完就再建一个群。周某某买斗牛的房卡,开好房间,把赌博的链接发到群里,群里的人点开链接进入房间,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系统自动算分,正数分是赢钱,负数分是输钱,系统里的一分等于现金一元,都是微信红包支付,谁赢的最多,在赌局结束付周某某房费,周某某朋友侯某某也在群里,他主要管理群成员支付红包的情况。从周某某开始经营赌场大约赌了40多天,平均一天能挣200多元,去掉买房卡的钱,总共挣了6000多元。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微信网络平台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9年1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

  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含义】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刑,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禁制令与附加刑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社区矫正与缓刑考验合格的处理】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警示】

  赌一次建一个群,说明周某某是知道赌博是违法犯罪行为,但周某某仍然抱有侥幸心理,其朋友侯某某也一直参与其中,结果两人双双获判,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践踏法律的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