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和朱某某都是某工厂聘用的司机,两人共开一辆车,2018年4月,黄某某和朱某某在煤矿门口因为一些停车的事情发生纠纷,黄某某打了朱某某,当时朱某某也没有报警。
第二天,朱某某跟领导说了这事,车队的经理和队长进行调解。先说两人都处罚款,握手言和,朱某某不愿意,队长问他想怎么办,朱某某说要么黄某某给他5000 块钱,要么打黄某某一拳。队长说让他打黄某某,朱某某问黄某某行吗,黄某某说行,朱某某喊黄某某出去,这时队长让他俩写辞职报告,黄某某写了,朱某某没写。
他们俩来到工厂大门口,朱某某问黄某某这事怎么处理,黄某某说活该,然后两人就撕扯起来,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致黄某某左胸受伤。经鉴定,黄某某左胸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11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刑,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冲动是魔鬼,切勿让情绪成为了自己的主人,操控自己的言行举止。这一拳,丢了工作,最终伤及他人,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