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以案释法】捡了驾驶证贴上自己照片当“备胎” 警示:变造证件违法!
2020-07-14 15:57: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李萍

  蔡某某和谢某某是一个村的,蔡某某在沛县某路口捡到了谢某某的驾驶证,没有归还。一年后的某天,蔡某某把谢某某的照片从驾驶证上弄了下来,并贴上了自己的照片。

  2018年5月,蔡某某在沛县车管所补证,当蔡某某拿出驾驶证时,车管所的工作人员看到蔡某某还有一个驾驶证,就向蔡某某要过去看了看,随后就把蔡某某持有的谢某某的驾驶证给扣了,后来蔡某某就被派出所同志带到派出所去了。

  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应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到案后,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018年8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蔡某某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刑,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千万不要随意变造证件,也许你确实没有使用,但是你有使用的意图,只要被查到一样会被判刑。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