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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窃贼竟能从门缝钻进去 警示:门窗关好 切勿大意
2020-07-15 16:45: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张小鸥

  2017年8月末的一天下午,蔡某某一个人在菜市场附近溜达,蔡某某看到一家用木头门锁着大门,蔡某某觉得这家没有人,蔡某某走到门旁把门抬起来就从门缝钻了进去。

  蔡某某在院子里没找到东西,想走的时候看见堂屋的窗户开着,蔡某某在窗户旁边的桌子上找到了一串钥匙,蔡某某就拿着这串钥匙试试看能不能打开堂屋的门锁,试了几把,终于找到了一把钥匙打开了门锁,蔡某某进了屋就从屋里翻出来了近9000元。后来这些钱都让蔡某某花了。

  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2018年8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上述案例中,失窃那户人家大门缝隙足够一个人钻进去,屋门钥匙竟然放在院子里,在卧室里还放着贵重物品。这种状况,每一个家庭成员都有义务去提醒纠正,等到财物丢失,追悔莫及。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