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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酒驾闯红灯获刑 警示:为了家,不该酒驾
2020-07-20 10:48: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朱悦然

  2017年11月的某天,单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到一个路口时准备闯红灯直行,单某某右边有一辆小轿车左转弯,单某某就和小轿车撞到一起了。单某某受了点轻微伤。事发前单某某自己在家喝了3两白酒,单某某妻子在外地看孩子,家里还有一个生病的母亲。

  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二 )项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11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单某某不仅喝酒驾车还闯红灯,真是任性妄为,家中还有生病的老母亲无人照料,真是让亲人泪两行啊。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