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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吓人!电动车来不及刹车酿命案 警示:夜间慢行
2020-07-20 14:30: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张小鸥

  2018年5月,邓某某在沛县敬安工地干完活准备回家,他骑着电动自行车从工地出来,他沿着绿化带由北向南骑到距离一个红绿灯没多远的地方。当时天黑,邓某某也有点近视眼,没有看见前面有人,等邓某某看见前面有个人影时,已经距离太近,直接撞上了,邓某某也连人带车都摔倒了。

  后来等邓某某清醒的时候就已经被送医院了,被害人也经治疗无效死亡。经沛县交警大队认定邓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犯罪嫌疑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2018年9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禁制令与附加刑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社区矫正与缓刑考验合格的处理】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警示】

  电动车肇事多发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驾车人交通安全意识差,常因闯红灯、与机动车或行人抢道而引发事故;二是因为有部分电动车车速超标、车子体积过大等原因酿成事故。本案中肇事者眼睛近视却没有戴眼镜的习惯,夜间行驶看不清路况,避之不及酿命案。虽然案发后肇事者态度良好,及时赔偿安抚被害人家属,但是一条宝贵的生命没有了。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