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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屡教不改 酒后心存侥幸违法上路 拘!
2020-07-20 16:01: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王尔玉

  2018年6月,龚某某在乡下干完活就到一个小饭店吃饭,当时龚某某喝了一瓶啤酒,吃完饭后龚某某就驾驶着三轮摩托车回沛县,路上被交警查到了,让龚某某进行吹气测量,吹了140余mg/100ml血,接着交警带龚某某到医院抽血去了。

  龚某某于2017年7月发生过道路交通事故,龚某某没有驾驶证,也知道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是违法行为,但他存在侥幸心理。到案后,犯罪嫌疑人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9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本案中龚某某发生过交通道路事故,明知无证驾驶、酒后驾车是违法犯罪行为,还知法犯法,这才是可怕之处。这种行为,是对他人安全不负责,更是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对自己的家庭不负责任。屡教不改,逃不过法律的严惩。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