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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神色慌张的窃贼 逃不过巡逻民警的法眼 警示: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2020-07-28 11:05: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张小鸥

  2018年5月份,蒋某某骑着电动三轮车到沛县某工地,见一辆电动三轮车钥匙没拔,遂让同伙李某某望风,蒋某某直接打开电源把这辆三轮车骑走了。

  后来蒋某某把这辆电动三轮车外漆喷成了别的颜色,蒋某某他们俩出去偷车子都偷不上锁或者不拔车钥匙的电动二轮车和三轮车。在2018年5月中旬,蒋某某个人或伙同李某某在沛县各地盗窃电动车、摩托车共计多起,盗窃财物合计人民币七千余元。2018年5月下旬公安机关巡逻时发现一男子神色慌张,经盘问,该男子系蒋某某,当场承认了自己伙同李某某多次盗窃的事实。蒋某某和李某某均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对自己盗窃的事实均予以供认。

  蒋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嫌疑人蒋某某、李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两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

  2018年10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罚金】

  对于数罪并罚中的罚金,是叠加原则,不存在竞合关系或者是吸收关系。而且,罚金是可以执行未来财产的,而没收违法所得,只能是犯罪分子所掌握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在此提醒广大民众,电动车一定要锁,钥匙一定要拔,最好放在有人看管车棚。电动车要进行上牌登记,以便后期丢失寻找。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窃贼终会落网,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应有代价。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