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午,田某某有一个河南的朋友来丰县,田某某就请他在丰县县城的一家小饭店里面吃饭,当时一起吃饭的有三个人,河南的一个朋友和一个老表,当时三个人一共喝了一斤白酒,田某某喝了大概有一两白酒。
吃完饭后田某某驾车去沛县,在田某某前方与田某某同方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突然刹车,田某某想往左打方向绕过去,田某某发现对向车道过来一辆车,田某某又急忙又往回打方向就碰到三轮车的尾部了,撞了以后田某某就下车去看了一下对方有没有受伤,接着对方就报警了,出警的民警发现田某某有酒后驾驶的嫌疑接着就带田某某抽了血。经鉴定,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余mg/100ml血。骑三轮车的人受到了惊吓,但没有受伤,田某某也与对方事故当事人已经签订好了调解协议了。到案后田某某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
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2018年9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老司机在开乡镇公路的时候,碰见这种情况可以说是非常正常,前面车急刹车,急转方向发现旁边有车,然后出事故。这情况是常见,但是下车和别人理论的时候,你一说话带有酒气,别人不说,警察来的时候也会抽血检测。开车,拒绝酒驾是底线,不然出了问题,不论怎样,自己都会受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