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屯某某朋友到屯某某家里来玩,屯某某就在家准备了两个菜和其中一个朋友喝酒。屯某某喝了一两多白酒,晚上吃完饭后屯某某开车送朋友回公司。
当屯某某行驶至执勤交警查酒驾的地方就被当场查获了。交警怀疑屯某某酒后驾驶,就让屯某某吹气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是180mg/100ml,接着就把屯某某带到医院进行抽血了,经鉴定,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余mg/100ml血。
屯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018年11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朋友见面备好酒肉,在家里吃饭比去饭店更安静更能促进情感交流。见到老友想把事情做得圆满些,送朋友回家没什么问题,但是不能喝酒开车送人。这样,对自己和朋友都很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