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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微信群当赌场 非法获利获刑 警示:知法守法
2020-12-29 17:22: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年初,朱某某被朋友拉进一个微信群聊,朱某某看里面群员押数字发红包,其他群员和群主(另案处理)抢红包,群主抢红包只发福利,其他群员抢红包尾数如果和押的数字一样就要进行赔付。朱某某就慢慢开始玩了,玩了有半年多,没赢了钱,都是输钱。朱某某看群主都是赚钱的,朱某某就想着自己也建个群,自己当群主,玩微信抢红包。

  在2016年的10月初,朱某某自己建了一个微信群聊,把以前一块玩抢红包的好友,还有朱某某的朋友,拉进群里面,朱某某给他们说以后就在朱某某群里玩吧,朱某某说肯定不哄骗大家,让大家在朱某某群里都玩的放心。然后朱某某就自己开始当群主,开始玩微信群聊押数字抢红包了。

  截止2017年11月,朱某某非法获利近两万元。朱某某还在玩的时候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朱某某也退缴了所有违法所得。

  朱某某建立微信群,以发放红包的方式赌博,其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

  2019年3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朱某某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

  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含义】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禁制令与附加刑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社区矫正与缓刑考验合格的处理】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警示】

  上述案例中犯罪嫌疑人一年的时间非法获利也不到2万元,这段时间做合法工作,收入也会比这个高,非要做违法的事情,害人又害己,最终自食苦果。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