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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向往自由 询问室殴打民警 警示:妨碍公务必严惩
2021-01-27 10:39: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7月,何某某因在浴池洗完澡和吧台工作人员因为拿鞋的问题发生争执,公安民警将浴池店老板和何某某传唤至派出所协调处理,沛县公安局辅警高某某在郝寨派出所办案区内看守违法行为人何某某时,何某某因不满公安机关将其带至办案区询问室,侵犯了他的人身自由,趁高某某等人不备欲离开办案区,高某某对何某某制止时,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对高某某进行殴打,将高某某鼻子打伤。经鉴定,高某某鼻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何某某因酒后与他人发生争执,被沛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至郝寨派出所办案区询问室,并安排工作人员对其看守。何某某趁工作人员不备欲强行离开询问室,在工作人员上前制止时,何某某用拳殴打高某某鼻部,致高某某受伤。经鉴定,高某某鼻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可以证实何某某明知高某某系辅警,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仍殴打高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018年10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何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碍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或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警示】

  公安民警的处理程序,完全合规合法,口头传唤到派出所,即意味着你同意配合民警工作,既然同意了,并没有超时就蓄意中伤公职人员,自由不是指无法无天,胆大妄为,自由只有和规则制度并存的时候,自由才会发挥最大的效力。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