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6日,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李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李某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讯问了被告人李某。
沛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8年11月17日至2019年4月18日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驾驶摩托车,在某县某镇某大堤附近,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8次,价值共计人民币4589元。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19年7月26日,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李某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李某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讯问了被告人李某。
沛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18年11月17日至2019年4月18日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驾驶摩托车,在某县某镇某大堤附近,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8次,价值共计人民币4589元。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