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2日,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杨某某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杨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
沛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3年12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至沛县北孔庄小区,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电动三轮车一辆,盗窃被害人李某甲电动三轮车电瓶5块,,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5块;上述被盗物品价值总计人民币335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4年1月12日,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杨某某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杨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
沛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3年12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至沛县北孔庄小区,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电动三轮车一辆,盗窃被害人李某甲电动三轮车电瓶5块,,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5块;上述被盗物品价值总计人民币3350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