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6月16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同时废止;本院此前发布的有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公职人员正确打开“八小时外” · 餐饮宴请篇
江苏沛县院:新时代检察宣传周 | 刑事执行检察——筑牢法律监督的“最后一公里”
从检第一课 | 沛县人民检察院召开2025年度新录用公务员座谈会
“新”光闪耀!| 沛县检察院新进公务员报到啦!
沛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