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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检察机关案件承办分配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8-07-05 11:41:00  来源: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案件分配和承办机制,保障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依据《江苏省检察机关案件分配管理办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案件承办分配,是指在受理案件或立案后,按照相关规则,将案件分配给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业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分配原则与方式) 案件承办分配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动态平衡、高效便捷、公开透明原则,采取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 

  第四条(组织管理) 检察长统一领导本院案件承办分配工作。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案件承办分配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 

  第五条(方案制定) 办案部门负责依照相关规定,结合本部门人员配备、案件类别、案件难易程度、专业化分工等因素,拟订本部门案件承办分配方案,经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案件承办分配方案通过后不得任意变更,根据办案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六条(工作平台) 全市检察机关应当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开展案件承办分配工作,实现网上分配、网上变更、网上公开、网上监督。 

  第七条(随机分案)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的案件,除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以外,依照案件承办分配方案,以随机方式将案件分配给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办理。 

  在固定设置的检察官办案组中,组内检察官作为独任检察官承办案件的,应当以独任检察官身份直接参与随机分案。 

  第八条(指定分案) 办案部门自行受理、立案的案件,可以由办案部门依照规则,以指定方式将案件分配给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办理,也可以以随机分案方式将案件分配给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办理。 

  检察长、分管院领导或者检察长授权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可以将重大、疑难、复杂或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直接指定检察官办案组办理。 

  上级院提办下级院管辖的案件以及下级院办理上级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由检察长指定分配。 

  检察长、分管院领导或者检察长授权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指定检察官办案组或独任检察官承办的案件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类案件总数的10%。 

  第九条 (优先分配) 提前介入的案件可以优先分配给提前介入的检察官。新受理的案件与已办结或正在办理的其他案件有关联关系的,可以优先分配给原案件承办检察官。优先分配案件不属于指定分配案件,不计入指定分配案件基数。 

  第十条(院领导办案分配) 检察官同时担任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不编入轮案组参加轮案。 

  市院和基层院检察长具体办案类型由检察长根据工作实际自行决定,但其每年直接承办案件数量应当不低于其选择的业务类别检察官平均承办案件量的5%;市院和基层院的其他入额院领导每年直接承办案件数量应当不低于其分管或者选择的检察业务类别检察官平均承办案件量的20%、30%。 

  第十一条(部门主要负责人办案) 检察官同时担任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可适当减少轮案次数,但其年度主办案件量不得低于所在业务部门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50%。 

  第十二条(暂停分案) 检察官如遇脱产学习、生病、休假、挂职锻炼等特殊情况,需要暂停分案的,应当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不在位登记申请,报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及时向本院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不在位登记表》应载明检察官姓名、所在轮案组、不在位起始日期、不在位结束日期、不在位原因等。暂停轮案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轮案,但不补齐其不在位期间少分配的案件数。 

  第十三条(办案部门负责人变更承办人) 案件分配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根据承办检察官申请或者直接决定,及时变更承办检察官,并通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变更。 

  (一)属于关联案件、系列案件需要由同一检察官办理的; 

  (二)承办检察官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该案件的; 

  (三)上级院或本院明确规定需要变更承办检察官的其他情形。 

  超出规定事由需要变更承办检察官的,应当报分管院领导或检察长批准。 

  第十四条(院领导变更承办人)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长、分管院领导可以直接变更承办检察官,并由相关办案部门通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行变更决定: 

  (一)承办检察官依法需要回避的; 

  (二)承办检察官被举报、投诉违法办案,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情形,并有一定证据证明的。 

  第十五条(变更告知)变更承办检察官,应当向原确定承办的检察官说明理由。 

  办案部门需要暂停检察官分案、变更承办检察官的,应当至少提前一日告知本院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分案与变更异议) 检察官对分配自己承办的案件有异议的,可以向本部门负责人提出,部门负责人核实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核。 

  原承办检察官对院领导变更承办人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向分管院领导、检察长提出意见,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反映。对经查证变更事由不成立,而且尚未办结的,可以根据原承办检察官要求,继续由其办理。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 检察长、分管院领导、办案部门负责人和履行案件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应当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及时查阅案件承办分配情况,开展监督管理。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案件分配特别是指定分配案件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通报检察长、分管院领导。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 负责案件承办分配工作的检察人员以及其他检察人员,在案件承办分配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或有玩忽职守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构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解释与施行) 本办法由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