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接待日是检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举措。为完善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加强检察长接待日的组织工作,更好地发挥检察长接待日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文明接待室评比标准》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检察长接待日时间为每周一上午,检察长接待日的接待在本院控申举报专用接待室进行,检察长接待日的领导为正、副检察长。
第二条 检察长接待日实行提前预约、隔周接待工作制度。检察长凭预约登记卡接待来访人员。
第三条 办理检察长接待预约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正常接待日。预约登记由控申科接待人员根据来访人员的具体要求和反映事项情况,依据检察长接待日接待事项内容,填写预约登记卡,发给来访人员,并将预约登记卡(副联)及时报送值班检察长。
第四条 下列来访人员反映事项由检察长负责接待:
1、反映属于我院管辖久拖未结案件的。
2、反映我院干警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3、举报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或多次举报而未查出的案件线索的。
4、告急访和集体访中反映重大问题的。
5、来访人强烈要求检察长接待的。
6、特殊事项,经控申科接待后认为应由检察长负责接待的。
第五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来访事项,不属于检察院接待日接待范围,应由控申科接待或由有关部门负责接待、处理:
1、来访人员反映问题不属我院管辖的。
2、控告、举报一般案件线索情况的。
3、要求申诉、立案监督、刑事赔偿的。
4、就同一问题检察长已经接待、有关部门并已做出答复,来访人员仍然不服的,一般不安排检察长重复接待。来访者可递交有关书面材料,由接待人员视情况转原承办部门处理、答复。特殊情况时,可由控申科主管负责人将书面材料送原接待检察长批阅。
5、本院正在办理中的案件当事人,对案件进行情况进程咨询、催要结果或递交材料的,由控申科接待人员通知案件承办人负责接待。
6、对本院已经办结的各类案件,来访人提出异议问题,不属申诉、赔偿范围的,由控申接待人员告知来访人或通知原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予以接待、解答。
7、首次来访的且没有本制度第四条中反映事项的。
第六条 检察长接待日的组织工作由控申科统一负责落实:
1、负责检察长接待日的接待记录工作。接待结束后,要逐件登记并附来访人员递交的书面材料,及时交检察长阅批。
2、对检察长接待日批办的各类案件,由控申科负责落实,转交有关部门处理。转交工作,应在接待结束后一日内完成。
第七条 控申科设专门人员负责检察长接待日批办事项的监督检查、催要结果和报告结果工作:
1、有关部门对控申科转交的检察长批办事项,应当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控申科;逾期未结的,应及时说明原因并书面通知控申科,由控申科负责人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向接待检察长报告。
2、检察长直接批办控申科办理的事项,控申科应当在30日内向批办检察长报告办理结果,逾期未结的,应向检察长说明情况。
第八条 检察长接待日的信息报送工作,由控申科统一进行。
第九条 对检察长接待日批办的各类案件或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承办部门应会同控申科及时通知来访人员,做好解释、答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