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女,17岁)与刘某(女,17岁)系朋友关系。某日凌晨,李某招呼刘某与周某(女,19岁)、朱某(女,17岁)等人一起喝啤酒、吃宵夜,其中刘某与周某、朱某系初次见面。席间李某想起曾听说刘某背后讲过自己坏话,便欲教训刘某,并将此想法悄悄告诉周某、朱某,两人同意帮忙。饭后四人途经一小巷内,周某、李某、朱某先后上前对刘某拳打脚踢。在此过程中,李某明知刘某单肩包内装有财物而指使朱某去抢包,朱某未从。随后李某拳击刘某手臂,强行把包拽走,拿走包内3900元现金和1部手机,将空包弃于现场。三人继续殴打刘某,后在路人劝阻下停止。经鉴定,被抢走手机价值2415元,刘某伤情属轻微伤。
【评析】
本案中,对李某行为如何定性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其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其构成抢劫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李某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本案中,李某强行拿走刘某钱财(手机及现金共折合6315元)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公私钱财,情节严重”的客观要件。
李某行为亦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手段强行抢走刘某钱财,侵犯其人身权利及财产权,亦构成抢劫罪。从主观方面看,李某在明知刘某包里有钱的情况下,指使朱某抢包不成后强行取财,可判断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从客观方面看,李某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将刘某钱财抢走后当场占有。本案案发时间系凌晨,地点是具有隐蔽性、人迹稀少的小巷,未成年被害人刘某在被多人围殴下已经产生恐惧心理,在此种情形下,尽管李某“用拳头打”这一行为强制力较小,却也能轻而易举地压制住刘某的反抗,属于最狭义的暴力,应被评价为抢劫罪中的“暴力”。本案中李某抢劫数额达6315元,并非少量财物,故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李某行为应从一重罪处罚,按抢劫罪论处。从法理上讲,李某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系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就本案看,身为未成年人的李某犯抢劫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他人钱财)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其行为应按处罚较重的抢劫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