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大量出生农村的青年在城市安家落户,导致农村一方面大量空置的住宅无人居住,另一方面农村新的家庭申请宅基地愈发困难,农村房屋的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在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时,出现了法律适用的分歧,同一性质的纠纷在不同法院可能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一般包括以下几种处理方式:允许继承,但不得对附着在上的房屋进行翻建和扩建,一旦房屋毁灭,宅基地使用权即收回;不允许继承,要求限期将宅基地上房屋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责令限期拆除房屋,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几种做法各有利弊,无法彻底解决宅基地使用权在继承上面临的法律难题,不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
笔者建议,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应坚持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相平衡的原则和保障村民居住权和保护耕地、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建议通过完善、修订《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纳入有法可依的轨道上来。通过立法,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条件:一须附有房屋的宅基地才是可以继承的宅基地。闲置的或者尚未使用的宅基地不在继承范围内,可由集体组织收回,继承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须支付相应的费用;二当城镇人口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时,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既能切实地保护继承人的私有财产所有权,又能充分保障集体利益;三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具有一定的期限,可参照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权关于居住用地最长年限为70年的规定;四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继承人的意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上的房屋,这样既有利于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得到保障,同时缓解农村土地资源的紧张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