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下午,沛县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朱信诚受检察长委托应邀列席沛县法院第四次审委会,共同审议向某交通肇事案,检委会办公室主任蒋守坤随同列席,审委会委员共14人参加。
会上,承办法官简要汇报了案件基本情况,被告人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并积极向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损失进行赔偿,取得谅解,根据被告人向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序,综上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向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朱信诚副检察长听取了承办法官的汇报后,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发表了检察监督意见,认为被告人向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向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后又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后,法院审委会采纳了检察监督意见,超半数委员表决同意,作出对向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