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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沛县院:成功办结首例民事检察监督司法救助案
2021-02-10 15:15: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2月9日,2021年农历春节前,沛县院对一起申请劳动争议纠纷民事执行监督案进行司法救助,向申请人张某某发放了司法救助金1万元。该案系沛县院首例民事检察领域司法救助案件。

  经查明:2010年5月1日,张某某在徐州市某广告公司沛县分公司烧成重伤,后转入解放军九七医院治疗。经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沛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徐州某广告公司赔偿张某某人民币1315198.5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义务,张某某向沛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依张某某申请,沛县人民法院追加徐州市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及其股东许某、刘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某、许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刘某、许某对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沛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刘某、许某对该裁定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沛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指令沛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沛县人民法院对该执行异议进行公开听证审查,并作出执行裁定,以二异议人未足额承办其应承担的责任,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为由,裁定驳回异议,并交代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之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018年12月14日,沛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刘某、许某名下房产并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刘某、许某迁出房屋。被执行人刘某、许某提出异议称二人在应承担责任范围内已承当相应责任,请求停止对其房屋的执行。2020年3月12日沛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许某已为徐州市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180万元,已在应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不应重复承担责任为,裁定撤销公告,中止执行。

  现在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无法通过申请执行获得有效赔偿,加之张某某因工伤导致的一级伤残就医所需费用巨大,负债较多,且无固定收入,其生活极端困难。

  沛县院在审查该案时,发现申诉人张某某上述需要提供司法救助的情形,通过公开听证,决定为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申诉人提供1万元的司法救助。

  张某某司法救助案,是沛县院成功办结的首例民事检察监督司法救助案,是贯彻落实上级院增强办理案件透明度,切实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提升司法救助质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例,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的检察司法办案的温度和温暖。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