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关注“行为”到关注“人”——江苏检察探索未成年人案件审查模式改革
2018-06-28 09:34:00  来源:

  “我们为你联系了一家技校,考察期满就可以去学习厨艺了。”今年3月,泗阳县检察院检察官庄中卫微笑着告诉17岁的张某一个好消息。

  时间回到一年前。刀划玻璃密封胶圈、砸汽车玻璃、入室盗窃……16岁的张某在一个月内连续盗窃10余次。庄中卫审查案件后,并没有急着起诉,而是多方调取证据,仔细查找张某犯罪原因。

  50余页的审查报告中,不仅清晰呈现张某的盗窃事实,其成长和犯罪轨迹也得到清晰还原:单亲家庭,自小和爷爷奶奶在上海生活,有严重网瘾,案发前一月才回到已再婚的父亲身边。为严控其上网,父亲一周只给其20元生活费。为了上网,也为了发泄对父亲的不满,张某选择了一次次偷东西。

  在与检察官和心理咨询师的交流中,张某表达了强烈的悔罪愿望,还有自己想学厨师的心愿。

  泗阳县检察院召开了附条件不起诉听证会,最终对张某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检察官还为张某“个性定制”了一份多方力量参与的考察帮教方案,监督戒除网瘾,参加公益活动,跟着父亲养殖肉鸽自食其力……

  这是江苏检察探索未成年人案件审查模式改革中的一起案例。2017年,省检察院在全省确定了1个省辖市院、12家基层院现行试点。为什么要进行此次改革?与以往的未成年人案件审查模式相比,新模式最大的不同是什么?记者近日进行了探访。

  文书之变,理念之变

  打开张某盗窃案的审查报告,记者发现,与普通刑事案件审查报告相比,它有多处让人“眼前一亮”的不同。

  在报告的核心区域“事实认定部分”中, 除了“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外,增加了“审查认定的犯罪成因及犯罪后表现”“审查认定的家庭监管及社会支持条件”两部分事实。在“承办人意见”部分,则新增了“帮教矫正方案”。

  承办检察官用2000余字的篇幅,对社会调查报告、心理测评报告、相关证人证言、未成年人供述、法定代理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进行了梳理,在审查报告中全面呈现张某走上犯罪道路的个人、家庭、社会等因素。

  由此,审查报告中不仅见张某涉嫌的盗窃罪行,更可见张某其“人”。这一变化,即是源于修改后的江苏未检文书模板的要求。

  “改革文书模板,目的是促使承办人在办理未检案件中转变思维,逐步将案件审查重心从行为转移到对人的关注上来。”模板修改的“主创人员”、省检察院检察官周立武告诉记者。

  改革,源起于对未检工作发展“瓶颈”的深度剖析。

  “江苏未检案件质量较高,但是以专业化的标准衡量,各地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涉罪未成年人不教而罚、不教而宽问题,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工作中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未检人员应当具备的帮助、教育、矫正能力也没有得到相应提升。”省检察院未检办主任郑宇告诉记者。

  经过深入调研,郑宇认为,未检案件审查不够规范是导致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方面,未检部门使用的《案件审查报告》等文书系公诉等部门通用文书,另一方面未检人员大多从公诉等部门抽调而来,审查案件时仍会沿袭普通刑事案件的审查思维、审查模式,只注重审查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而忽视对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原因、存在的行为、心理等问题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对社会调查报告、心理测评报告等只是简单应用,几乎不进行审查。这样的审查模式,也导致无法在具体案件中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措施。”

  由此,江苏未成年人审查模式改革有了“抓手”——结合未检办案的客观规律,修改完善《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等法律文书模板,并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工作提出规范意见,以案件审查的规范化促进未检工作专业化、社会化。

  对社会调查报告“实质审查”

  刑诉法规定,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刑诉法规定是“可以”,而在江苏,随着2017年《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的施行,这一要求升级为“应当”。然而,由于调查规范性、专业性水平参差不齐,调查内容真实性、客观性难以得到保障。在未成年人案件审查模式改革中,省检察院明确要求,承办检察官须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关联性、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17岁的单某和同伙盗窃电动车,涉嫌犯罪。由于侦查阶段未进行社会调查,承办检察官汤晶萍向当地司法局发出《委托调查函》。乡镇司法所以单某父亲已故、母亲离家、长期与年迈且无收入来源的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爷爷奶奶不具备管教能力、单某平时表现一般为由,认为其不具备社会矫正条件,但并未提供具体的调查材料。

  对这样一份“社会调查报告”,汤晶萍没有轻易采信,而是去单某家中和所在村进行了走访调查。调查中,邻居和村委会负责人都反映单某平时表现很好,积极劳动,孝顺长辈。村支部书记和单某的姑母均主动表示,愿意与单某结对帮教。最终,检察机关为单某落实了临时监管人,对单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对社会调查报告、心理测评报告等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对承办人来说,案件审查难度明显加大,但不仅可以促使案件承办人将审查重心转向‘人’,更能有力提升未检专业化水平。”周立武对记者说,“经过实质性审查,承办人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心理需求,可资利用的家庭监管和社会支持条件了然于胸,由此确定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措施。而这,正是未检专业化在个案中最终的落脚点。”

  保护每一个进入司法程序的未成年人

  16岁的女孩李某与同伴利用QQ空间诈骗他人钱财。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黄海英通过《未成年人特殊权益核查表》和讯问,发现该案侦查阶段讯问时没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沭阳县检察院将该案和其他5起案件中发现的侵害未成年人情况向侦查机关发出纠违通知,违法问题包括:讯问未成年嫌疑人时确实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但事后将讯问笔录交法定代理人“补签字”;询问被性侵的未成年人时直接去其学校询问,造成被害人隐私暴露不愿上学……

  侦查机关收到纠违通知后,高度重视,对类似问题进行了专项整改。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对法律和事物的理解有限,所以修改后刑诉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但在一些未成年人案件中,这些程序未得到严格落实。在审查模式改革中,我们突出了对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审查,要求在办案中必须讯问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等特殊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排除非法证据,依法保护每一个进入司法程序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周立武告诉记者。

  改革以来,江苏未检案件的质量、未检专业化、社会化水平均得到有力提升,附条件不起诉率居全国前茅。在“全国未检法律文书修改工作座谈会”上,高检院未检办领导明确表示,江苏修改后的文书模板“符合未检办案规律,可以先行先试”。2017年11月,结合江苏省检察机关实践探索撰写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模式研究》获得全国检察委员会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征文一等奖。

  “江苏的探索为立法积聚了经验,是对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诠释和实践。”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研究会副会长宋英辉教授对“江苏模式”予以充分肯定。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