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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能否推定为赠与
2018-11-09 10:15: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曾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子、女二人,双方于2013年9月24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2016年2月23日,原告李某使用其信用卡,在第三人润东公司处刷卡消费2次,金额分别为14万元和45000元,用于购买东风本田车1辆,该车辆登记在被告唐某名下并由被告实际使用。后李某要求唐某返还185000元。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究竟是构成民间借贷还是不当得利,亦或是可以直接推定为赠与。笔者认为,可以推定为赠与,理由如下:

  第一,李某虽提交证据证明其为唐某支付了185000元购车款,但是并未提供任何借据、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不能够证明其与被告唐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第二,《民法总则》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据此,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1、一方获得利益;2、一方获益无法律依据;3、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即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原被告之间曾是夫妻关系并且育有两名子女,情况特殊,唐某可以基于双方曾经的夫妻关系或者现在对子女的抚养关系获赠车辆,因此本案的事实不符合第二个构成要件(被告获益无法律依据)。

  第三,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即默示的方式订立合同,默示的意思表示即通过特定行为间接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因为原、被告曾经为夫妻并共同育有2名子女,基于此特殊情况,法院依法推定,原告李某以默示意思表示,作出赠与要约,被告唐某在答辩时称,原告赠与其车辆,表明被告唐某已经承诺,赠与合同已经成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无论赠与金钱还是赠与车辆,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至被告处,故原告也无法撤销赠与合同。

  综上,原、被告之间可推定为赠与法律关系,原告无权要求返还185000元。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