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组织及协助卖淫案如何定性
2018-11-09 16:01: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

  被告人王某、陈某、任某等人共同出资经营洗浴中心,并商议浴室内卖淫女的操作程序及价格,先后容留多名卖淫女在该浴室内卖淫,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该浴室容留卖淫,向该浴室介绍3名卖淫女卖淫,并从每笔卖淫收入中获取提成。2017年3月20日至30日间,该浴室容留卖淫非法获利人民币共4万余元,容留卖淫次数达200余次。

  【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陈某、任某、张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任某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任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组织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容留、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多人卖淫的行为,而容留卖淫仅指单纯的为他人卖淫行为提供场所,容留者与卖淫女不存在管理与控制的关系,卖淫女自行上门,自行选择工作流程,容留者仅提供食宿,收取相应分成,容留者不干预卖淫具体事项。因而管理、控制者提供的容留不再是容留卖淫行为,而构成组织卖淫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陈某、任某虽未自行招募卖淫女,但通过他人招募卖淫女且对卖淫女有部分管理行为,被告人王某、陈某、任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卖淫女,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2018年5月2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陈某、任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张某某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进行了判决。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