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近日,第一检察部依法对黄某某诈骗案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听证会由员额检察官吴青松主持,检察官助理、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参加,同时邀请两名听证员和一名人民监督员到场。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因患有肝部疾病做过肝脏移植手术,在医院治疗期间,认识患有肾衰竭疾病的席某某(另案处理),后在席某某的劝说下,利用符合大病医保报销的政策,通过虚开药品后进行虚假报销并向席某某出售虚开药品的方式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按照医保报销比例,黄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0余元。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将违法所得予以全部退还,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鉴于该案诈骗数额接近巨大,若依法提起公诉,服刑后黄某某的后续治疗如何保障?经进一步充分调研,黄某某案绝非个案,背后存在很多因肝脏移植或者肾脏移植给家庭和自身带来严重经济和心理负担的涉案人群,若再机械的追究其刑事责任,能否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温情?社会效果如何体现?若不提起公诉,国家的医保基金受到侵害谁来维护?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院决定公开听证。
听证会上,检察机关发表意见认为黄某某同他人预谋后,采取虚增药品费用总额后利用符合大病医保报销政策的规定,进行虚假报销骗取医保社会保险金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听证员在全面了解了该案件基本事实、证据情况以及法律规定后,一致认为该案犯意并非黄某某提议,系在他人劝说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获利后的钱款均用于个人疾病的治疗,主观恶性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性作用,建议检察机关认定为从犯。同时,黄某某主动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考虑认定自首。听证员经闭门评议后一致认为黄某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案发后,将违法所得予以超额退还,建议检察机关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机关将听证意见作为最终决定的重要参考。鉴于黄某某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及案发后积极退赃等酌定量刑情节,综合考虑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听证员表示,本次公开听证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挽救、教育犯罪嫌疑人,听证会取得良好效果。
案结并未事了,审查中,检察机关发现药品发放、报销等方面医保基金监管部门和医院在审核上存在把关不严等漏洞,下一步,沛县人民检察院将按照最高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规定,制发检察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建议医保等相关执法部门做好对涉案犯罪嫌疑人行政处罚的同时加大医保基金监管力度,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