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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废品内藏大门道废品收购站成盗窃犯罪 赃物“变现”主要渠道亟需强化监管综合治理
2020-04-16 11:42:00  来源:徐州市沛县人民检察院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工业产业的转型升级,再生资源回收类经营活动日渐活跃,废品收购站遍布城市郊区和乡镇。2019年以来,沛县院共审查起诉盗窃案件235件,其中通过废品收购站销赃49件,占比20.85%。分析发现,废品收购站已成为盗窃犯罪销赃的主要渠道,为盗窃犯罪的频发多发提供了下游赃物“变现”便利,亟需加强监管,斩断黑色利益链条。

  一、黑窝点无证“裸奔”,来者不拒定点收赃、销赃。废品回收行业资质审核较为严格,除需营业执照外,还需特种行业许可。资质虽严,但经营门槛却极低,圈一块地,配一杆称,便可形成一个简易的废品收购站。此类回收站地点偏、规模较小、转移灵活,不满足资质审核条件,因此大多处于无证“裸奔”的状态。其规模虽小,“胆量”却一点也不小,无论是赃物还是违禁物品,只要有利可图,便敢来者不拒压价收购。如在王某甲、王某乙盗窃、王某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无证废品收购站经营者王某丙,在明知镝铁和钇铁系稀有金属禁止私下交易,且王某甲、王某乙销售的镝铁和钇铁系偷盗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7次收购王某甲、5次收购王某乙盗窃的镝铁和钇铁共计1800余斤31万余元。部分废品收购黑窝点甚至怂恿、资助犯罪分子行窃。如在一起团伙盗窃案中,废品收购黑窝点不仅负责销赃,还为盗窃团伙提供作案用的三轮车和购买作案工具的资金,鼓励盗窃团伙继续偷盗电缆。

  二、正规收购点不询问不登记,“揣着明白装糊涂”兼职销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但实践中,废品收购站经营者极少登记相关信息,且对于明显存在猫腻的物品,既不询问,也不登记,装作不知情正常收购,间接为盗窃犯罪顺利销赃提供便利。如在王某某、张某某盗窃、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王某某在工地盗窃钢筋后,均在天黑后到朱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销赃,而朱某某明知王某某出售的成品钢筋“来路不正”,但仍不询问钢筋来源,也故意不登记相关信息,装作不知情,5次收购王某某盗窃的成品钢筋共计14500余斤。

  三、“善意取得”物品所有权已转移,追赃挽损效果不佳。犯罪分子为不引起废品收购站经营者的怀疑,往往会采取各种掩饰手段,如出具假的证明、分散销往各个收购站或专门销售给新入行的经营者等。如在刘正冉盗窃案中,刘正冉将其偷盗的打桩机销售给废品收购站经营者李某时,出具伪造的购买合同,骗得李某信任顺利将赃物“变现”。司法实践中,废品收购站经营者在确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正常市价收购赃物,基于“善意取得”,物品所有权已经转移。而犯罪分子盗窃的动机大多是“急用钱”,赃物“变现”后,赃款很快被挥霍,被害人的损失很难追回。如在黄某盗窃案中,废品收购站经营者汪某因入行不久,没有察觉到黄某出售的电缆系偷盗所得,以市场正常交易价格收购后销售给了他人。后黄某案案发,但黄某已将赃款挥霍无力赔偿,而汪某也无赔偿责任,致使追赃挽损工作难以开展。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常态化开展联合清查行动,及时取缔无证废品收购点。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常态化开展废品收购站点联合清查行动,保持打击的高压态势,及时清理无证黑窝点。同时,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挤压无证废品收购站的生存空间。二是加强行业监管,落实生产性金属废料回收登记制度。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废品回收行业的监管,不定期抽查废品收购站点回收生产性金属废料登记情况,对于销售大量电缆、钢板、钢筋等物资的情况,要求经营者必须详细登记信息,有偷盗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三是强化部门协作,加强类案宣传提醒。加强公检法与市场监管局、废品回收行业协会等的协作配合,及时提炼总结废品回收行业经营管理共性问题及废品收购站销赃典型案事例,梳理归纳犯罪分子常见销赃套路,向废品回收行业从业者发放规范经营和服务指南,引导废品回收行业健康发展。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