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挂户”杨某夫妇为骗取拆迁安置补偿款,谋划了先打民事官司、再打行政官司的连环诉讼。在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下,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通过再审改判,使这场精心设计的用民事判决确认拆迁村民身份资格、再进行行政诉讼获得住房安置补偿款的“美梦”彻底破灭。
为拿安置补偿款,谋划连环诉讼
2020年11月,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某村组村民杨某、唐某甲、唐某乙(系唐某甲之子)一家三口向峨眉山市法院提起诉讼,称2011年因城市项目建设,该村组土地被统征,每一名村组成员分配到1.98万元土地补偿费,请求判令该村组向他们3人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0年,杨某夫妇将户籍从乐至县迁至峨眉山市绥山镇某村组(备注为农业人口),将其子唐某乙的户籍迁至绥山镇金顶南路(备注为非农业人口)。2008年,唐某乙的户籍也迁入绥山镇某村组。在户籍迁入后,杨某夫妇虽未在该村组生产、生活,但因本次土地被统征后,政府向二人发放了失业证(征地失业),二人每月领取低保生活补贴,故二人具备获取安置补助款资格。按照相关政策,可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助款1.73万元后自行参加养老保险;唐某乙因迁入某村组前为非农业人口,故其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但蹊跷的是,判决生效后,被告村组未向杨某夫妇支付安置补助款,而杨某夫妇也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俗话说“事出反常必有妖”,杨某夫妇打那场民事官司果然是“醉翁之意不在酒”。2021年7月,杨某夫妇持前述民事生效判决,向乐山市市中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某村组因某学校扩建项目涉及房屋拆迁,根据政策规定,本次拆迁安置方式为住房货币化安置,故要求负有法定安置补偿职责的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向他们夫妇二人及儿子唐某乙每人支付安置补偿款21万余元,共计63万余元。
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一家入户某村组后,未在该村组生产、生活;《某村组现有人口情况表》记载杨某一家为“空挂户”,不是该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拆迁安置对象;前述民事判决属于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本案涉及的安置补偿与前述民事案件涉及的项目完全不同,适用法律也不完全相同,不能简单以前案的民事判决来认定相关事实,更不能将其作为本案诉讼请求的依据。同时,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并未参加前述民事诉讼,法院遂驳回了杨某一家的诉讼请求。
杨某一家不服,向乐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乐山市中院审查认为,前述生效民事判决已对杨某夫妇的身份资格作出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0条“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之规定,本案应认定杨某夫妇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审判决再对该问题进行评判,确有不当,应予以纠正;而各方对由绥山镇区域住房货币化安置单价3850元/平方米和住房货币化安置标准55平方米/人构成的住房安置补偿款211750元/人均无异议,判令撤销一审判决,由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在30日内向杨某夫妇支付安置补偿款,驳回唐某乙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的“峰回路转”,让杨某夫妇似乎已触摸到了垂涎已久的补偿款。
检察监督,“空挂户”不应享受拆迁安置补偿
2022年3月,峨眉山市检察院收到该案线索后高度重视,检察长郑刚立即部署成立了以副检察长帅洁琼为组长的专案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按照政策规定,拆迁安置对象应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成员资格的途径包括初始取得、法定取得、申请取得三类。申请取得是指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按民主议事程序取得,应由集体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并在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备案。”帅洁琼告诉记者,专案组查阅该案卷宗时敏锐发现,绥山镇某村组于2019年就杨某一家迁入情况出具的《证明》中仅加盖了单位印章,而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并未签名或盖章,这不符合民事诉讼中关于单位证明材料形式要件的规定,遂决定以杨某一家三口的迁入情况为突破口,通过询问当事人、证人,实地走访调查、调取文件等形式核实取证。
专案组查明,从1996年起,唐某乙在绥山镇某村小学读书时,深得梁某(时任其班主任,后任该村小校长)的喜爱,并拜梁某为干爹。唐某乙要升中学时,目标中学录取政策要求学生必须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当时,杨某夫妇也想把户口迁到绥山镇方便做生意,便请求梁某帮助。梁某在绥山镇某村具有一定的威望,他找到了与自己私交甚好的村文书,文书告知梁某只要找到落户家庭,村委会再盖个章就能办妥。2000年11月,梁某利用其管理的学生阮某的户口本,未经阮某父亲同意,就以阮某父亲的名义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申请入户审批表》,将杨某夫妇以投靠亲属为名从乐至县迁入某村组。两天后,梁某又以投靠亲属为名,将已经是乐至县非农业户口的唐某乙的户籍从乐至县迁至峨眉山市绥山镇金顶南路入户自己家。杨某夫妇落户后,该村组未分配过宅基地、承包地、林地等生产生活物资给杨某一家,杨某一家也从未参与过该村组的历次分红分利。
2008年10月,杨某打着想要被征地拆迁的“小算盘”,将已经高中毕业多年,且为外地城市户口的唐某乙的户籍也迁入了自己所在的村组。
“杨某一家提起前述民事诉讼前,多次来村里找我们,向我们承诺不会分集体的一分钱。他们一家没有宅基地,也没有承包我们村组的土地,鉴于他们的户口已经迁到村组,当时村委会就出了一份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费的情况说明。让我们万万没想到的是,他们竟利用了这份说明把村组告上了法庭。”某村组工作人员对前来走访的办案检察官说明了当时的情况。
2022年4月,峨眉山市检察院召集村委会、杨某等案涉当事人及杨某的委托代理人梁某,并邀请律师、人民监督员及农业农村局特邀检察官助理围绕杨某夫妇迁入村组是否合法,及二人是否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问题进行公开听证。三名听证员分别从国家法律政策、如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峨眉山市土地承包政策的角度进行了充分论证和解释。最后,听证员们一致认为,杨某等三人不是某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系“空挂户”,不应享受拆迁安置补偿。法院对事实部分认定有误,检察机关应向峨眉山市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在组织公开听证的同时,专案组还通过检索和研究同类案件的相关判决,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同类判决中曾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综合生产生活、权益分配等方面来认定。这一发现,更加坚定了专案组的信心和决心。
民行接力,挽回国有财产损失
2022年5月,峨眉山市检察院以有新证据证明前述民事判决确有错误、损害国家利益为由,向峨眉山市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杨某夫妇为某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系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部分错误,于同年8月撤销原民事判决,驳回杨某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民事判决被撤销后,峨眉山市检察院将该线索上报至乐山市检察院。2022年12月,乐山市检察院就前述行政诉讼二审判决向乐山市中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该检察建议,于今年2月裁定再审,中止原判决执行。乐山市中级法院经再审后作出判决,认定杨某一家不符合案涉补偿安置方案关于拆迁安置对象的规定,原行政诉讼二审判决理由不成立,遂撤销该二审判决,维持原行政诉讼一审判决。
“这起案件绝对不是个例。在城市发展进程中,随着人口的不断流动,拆迁中涉及‘空挂户’问题逐渐增多,该案不可一办了之,发现的漏洞必须堵住。”郑刚表示。为实现诉源治理,峨眉山市检察院针对本案中暴露出的问题,向峨眉山市公安机关、相关行政机关及绥山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各有关单位应切实履行户籍管理职责,严把入户资料审核关,做到程序合法、手续齐全;相关部门应完善征地拆迁风险评估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安置资金监管力度,对因不作为导致国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予以倒查追责;入户地基层组织应认真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法依规分配征地补偿款,乡镇政府对分配程序和分配方案的制定应加强监督指导。
同时,峨眉山市检察院还建立了“骗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线索发现监督模型”,通过获取峨眉山市土地征收、不动产登记、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相关数据进行筛查、比对、碰撞,结合实地走访调查,精准案件线索,排查出“空挂户”余某诉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判结果监督线索1条,行政公益诉讼线索16条。
“国家发改委联合18个部门印发《关于推动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融入新型城镇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随着各项支持政策的落地,‘空挂户’通过法律途径诉请享受安置政策的现象可能会进一步增多。本案中‘空挂户’提起民事诉讼并非要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争分土地补助费,而是企图通过民事诉讼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合法性,并以此为跳板进一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相关行政机关支付其巨额安置补偿款。安置补偿款一旦依错误判决发放,将给集体和国有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后续极易引发群体效仿和信访问题。本案通过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上下一体化接力监督及时挽回国有财产,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四川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王昱总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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