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6月16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同时废止;本院此前发布的有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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