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沛检动态 | 沛县检察院“歌风励志”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基地揭牌启动
品质沛检 | 沛县检察院3名干警入选“全省检察人才”
沛检动态 | 全市检察机关参与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推进会在沛县召开
626国际禁毒日 | 沛县检察院开展禁毒宣传系列活动
沛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