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需要解释,但刑法解释不是随心所欲地对刑法条文进行阐释和解读,更不能将解释的结论恣意地运用到具体案件当中。刑法解释需要维护刑法规范的稳定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必须受到有效制约。目前关于刑法解释的理论研究,主要是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之争,前者重规范逻辑的论证,后者重情理价值的解读,各有侧重。人类的认知是依据规范逻辑和情理价值进行的,刑法解释也要受规范逻辑和情理价值的双轨制约。
规范逻辑的制约。规范逻辑,是指刑法规范文本(成文法、制定法意义上)语言逻辑层面法的内容,侧重法的形式意义和经验逻辑层面的论证,与大家通常所说的罪刑法定原则“形式的侧面”颇为相似。规范逻辑角度的制约意在纠正仅仅依据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判断标准所带来的过罪化倾向,或者断章取义地对某一法条进行解释适用而恣意出入人罪,防止“规范虚无主义”,维护罪刑法定原则的帝王条款地位,确保国民的法律安全,并使解释的结果经得起形式逻辑的推敲和检验。刑法解释的规范逻辑制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刑法条文本身的文义遵循。刑法的制定,经历了一个严谨、复杂的过程,是在反复字斟句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是人们对实践和法律经验的科学总结,代表了广大人民的利益和心声。刑法文本一经形成颁布,从符号学的角度来说,其含义和内在的逻辑关系便相对稳定。对刑法进行解释,首先要对文本本身进行符合用语习惯、文法句法和语言逻辑的解释,严格遵循罪刑结构和犯罪构成要件的制约和指引,遵循词语的含义、语法以及用语习惯。
二是法规范整体的体系协调。单个的刑法条文可以说是一个个孤立的“树木”,整个刑法典则是一片具有自身严密逻辑体系的“森林”,整个刑法典以及与其他法律之间是一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整体。因此,对刑法进行解释,必须保持体系的协调性,在此需要依次考虑刑法用语和款项在条文中的体系,刑法条文在刑法典当中的体系,刑法条文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亦即刑法条文在整个法秩序统一体中的体系,以及成文法律规范与社会情理价值之间的体系。不能断章取义,不能“释其一点,不及其余”。如对“其他”“等”兜底性条款的解释要遵循“同类解释规则”,对某一罪名的解释要将其放在整个章节当中,对分则条文的解释要接受总则规范的制约,对“空白罪状”的解释要与相应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协调。在相对稳定的语法规制下,由基本语词所组成的句子和篇章结构的逻辑是相对稳定的,也是有章可循的;对某一用语或者某一条文的解释,必须要考虑整体的逻辑性,需要考虑刑法之前的犯罪学、刑法之后的刑事执行、刑法之上的社会制度、刑法之下的经济,等等。
情理价值的制约。情理价值,是指社会情理(自然法意义上)价值尺度层面法的内容,侧重法的实质意义,是在文法逻辑基础之上对内涵于刑法文本之中价值的考量。对刑法文本进行解读和阐释,既要遵循文法,又要考量文法背后的情理价值,要自始至终贯彻和遵循罪刑均衡原则、法益保护原则以及人们对公平正义和是非善恶的基本判断,将社会的情理价值注入到对刑法文本含义阐释中,拒绝“淡漠的客观主义”解释范式。情理价值角度的制约,旨在纠正刑法解释的“法律文本主义”和机械的思维方法,使其超越刑法文本的形式藩篱而向生活事实和经验逻辑开放,避免出现因机械执法所造成的形式上合法而实质上不合理、违背人们的法感情、损害法的公平正义、影响社会稳定的刑事判决。刑法解释的情理价值制约应注意三个方面:
一是条文本身的价值。对刑法规范文本进行解释,从来都是既有事实层面的描摹又有价值层面的追问,既有形式逻辑方面的推理也有实质善恶方面的判断。解释者对刑法规范文本进行解读,必须考量刑法文本文字背后所蕴含的情理价值,给冷冰冰的刑法规范条文注入情理价值的因素,彰显刑法的人文关怀。并且,对刑法进行解释,也不单单是对单个刑法典条文的解释适用,而是需要将刑法条文放在整个法秩序中加以诠释,以法秩序的统一性也即整体法的公平正义理念来判定解释的合理性、合法性。主要有依理循法和尚法尊礼两个方面,即心存公平正义理念寻求合适的刑法条文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案件,依据刑法条文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的同时也应当充分考量裁判结果是否符合公平正义。
二是传统文化的价值。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刑法文本和用于表达文本的文字含义也在不断变化,但是,这些变化并没有也无法阻断和抛弃传统意义上的价值指引。这些传统文化的价值,是解释刑法的平台,构成了海德格尔所称谓的进行解释所无法超越的“前有”。这就要求,对刑法进行解释时,必须关注传统文化中的优秀价值,不得违背传统文化中的价值。如对组织卖淫、容留卖淫等行为的处罚,对盗窃者、故意杀人者、遗弃者的处罚等,都体现了对优秀传统文化价值的沿袭和维护。
三是当下社会的新兴价值。社会情理价值具有延续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即使是“地方性的知识”也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呈现出变动的态势,它总是与特定的时空相勾连的。近年来,人工智能、“互联网+”、DNA技术等科技的突飞猛进,带来了无人驾驶、代孕、利用网络实施组织卖淫、聚众赌博等一系列新的刑法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以及现实案件的处理,就必须考虑当下的社会价值,探求刑法规范在今日社会所应具有的价值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规范逻辑和情理价值二者可以从思维角度予以界分,但无法从实际运行中予以分离。在对刑法进行规范逻辑角度解释时,需要考虑情理价值;反之亦然。两者相辅相成、相济互补,不可偏废,亦不可在逻辑上不加区分,造成思维上的混乱,导致解释结论违背法律和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