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业务类检察官职权
职务犯罪侦查岗位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司法办案事项依法作出决定,对履行检察官职责的行为承担司法责任。
一、下列职权可以授权检察官行使
设区市院、基层院检察官除依法履行司法办案相关工作职责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基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1.对线索进行审查评估,提出处理建议;
2.研究制作初查工作方案,提出初查建议;
3.提请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中止侦查、终止侦查;
4.负责开展询问、讯问、调查和调取证据、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等,并收集和固定有关证据材料;
5.提出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是否许可律师会见的建议;
6.根据侦查工作需要,提出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以及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建议;
7.根据办案需要,组织实施话单分析、数据恢复、车辆轨迹分析、心理跟踪分析等侦查技术措施;
8.提出对重大责任事故或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的建议;
9.检察官作出决定事项的法律文书可以由检察官签发;
10.其他经检察长授权行使的职权。
(二)设区市院可以授予检察官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检察官除行使以上职权外,经检察长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承办基层院请示的案件或事项,提出建议;
2.指导、督办和参与办理基层院查办的重大、有影响案件;
3.对基层院办理的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拟不许可律师会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向本院案管部门反馈;
4.审查基层院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办案的请示,报检察长审批。
二、下列职权由部门负责人行使
下列事项,由设区市院、基层院部门负责人审核,并需提请检察长(副检察长)审批:
1.审核线索初查方案,提出启动、暂缓初查等意见;
2.审核并提请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中止侦查、终止侦查;
3.审核并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以及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意见;
4.根据初查或侦查工作需要,商请有关部门配合调查或提供协助;
5.组织、指挥、协调办案组的办案活动;
6.许可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律师会见,审核不许可会见的建议并提请检察长审批。
三、下列职权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
下列事项,由设区市院、基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或由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报副检察长、检察长批准:
(一)基层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1.涉及案件管辖的处理决定;
2.决定人员回避;
3.决定承办线索和案件的检察官;
4.决定对案件线索开展初查,审批初查工作方案;
5.决定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中止侦查、终止侦查;
6.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以及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7.决定开展技术侦查、侦查实验、查询通信及资产等活动;
8.决定对涉案款物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9.决定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不许可律师会见;
10.决定延长案件办理期限;
11.决定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12.决定派员介入重大责任事故或突发事件的调查,对性质和责任进行认定;
13.其他应当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事项。
(二)设区市院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委会除行使以上职权外,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启动侦查一体化机制,决定专项案件的查办;
2.要求下级院纠正立案错误或者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情形;
3.决定对相关案件进行并案侦查;
4.决定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批准或不批准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5.根据侦查办案需要,指定异地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