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红珍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对于受贿得来的赃款,王红珍坦言主要用于购买保险理财产品,还有一部分放入自己的“小金库”。
检察机关出具的公诉意见显示,王红珍受贿,有的是一次性收受现金达百万元或数十万元,也有的是长期、数次借结账之机收受几万元、几千元。对此,行贿人分别就自己给予王红珍财物的事实及给予王红珍财物的原因进行了证明。记账凭证、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明资金流向的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吻合印证,王红珍实施了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王红珍当庭对此也供认不讳。
“本案应考虑从重处罚情节。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被告人王红珍受贿数额高达千万元以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办案检察官表示。
同时,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检察机关提请法庭注意王红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王红珍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属于‘交代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此种情形‘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对此,王红珍的辩护人认为,王红珍主动交代了大部分受贿事实,同时还提供他人的犯罪线索,虽然不能算作重大立功,但是法庭应该考虑其存在立功行为,建议对王红珍从轻处罚。
检察机关还提出:“王红珍在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后直到今天的法庭审判,始终认罪悔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经被告人王红珍同意,其亲属代其向检察机关退赔了人民币288万余元。”
据了解,王红珍曾多次获得昌平区“三八”红旗手称号。2009年,其被中华全国总工会评选为“全国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王红珍说:“是贪欲毁了我。我父亲是一名老党员,一生节俭,从不给儿女添麻烦,父母退休后都回农村老家种菜。是我让家庭蒙羞,让我优秀的儿子也背上了‘罪犯妈妈’的包袱。”王红珍表示,自己曾写过两封悔过书,希望可以将自己作为负面案例起到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