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吟丰 通讯员雷蕾 蔡毓麟)近日,湖南省常德市市民王某与其代理人一同来到常德市检察院,感谢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公正司法。
事情要从2014年4月说起,那段时间王某经营的烟酒店里多了一位常客。这个叫文峰的“采购商”隔几天就到店里买几包烟,一来二去,两个人就熟络了起来。
转眼就到了6月,文峰又到王某的店里买烟、聊天。聊了一会儿,文峰悄悄跟王某说:“我手上接了一笔大单子,为长沙一家公司采购高档烟酒,需要从你这里赊购,釆取一月一结账的方式。”王某听后觉得有利可图,但考虑需要赊购又有所顾虑。这时,文峰拿出了他事先伪造好的一套房产证和土地证,说是押给王某。文峰此举彻底打消了王某心中的疑虑。就这样,从2014年6月底至12月间,文峰以“赊购”的方式从王某处赊走价值40余万元的烟酒。
其间,王某也曾多次找文峰催要烟酒钱,但是每次催账,文峰不是以“财务不在”,就是以“公司审批还没下来”等各种理由推托。
到了年底,当王某再次电话联系文峰催要欠款时,电话却始终无法接通。王某这才如梦初醒,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文峰拒不交代烟酒的真实去向,称资金回笼之后就会归还欠款。常德市武陵区检察院审查后,以被告人文峰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武陵区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7月29日,武陵区法院判决认定:2014年6月,被告人文峰伪造了一套房产证及土地证,将伪造的证件抵押给他人赊购烟酒,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原审判决生效后,被害人向常德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以诈骗罪追究文峰的刑事责任。
“这起案件究竟是不是诈骗罪,关键点就是在主观故意方面。”为查清案件事实,常德市检察院公诉二科检察官马上派办案人员调阅原审案卷,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审查,对案件的疑点难点问题分析进行会诊,并与侦查人员一同奔赴长沙、益阳、津市等地调查取证。经查证,被告人文峰提及的公司从没有在王某那里购买过烟酒,公司更没有文峰这个员工。
“文峰从开始的伪造证件,到‘赊购’期间编造各种理由推托还钱,再到案发后拒不交代烟酒的真实去向,结合其不具有还款能力的经济条件,排除了合理怀疑,足以认定文峰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该院公诉二科科长张璇向记者介绍。
该院遂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足以影响定罪量刑为由向常德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常德市中级法院指令武陵区法院再审。武陵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重新审判。
日前,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被告人文峰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被告人文峰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4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