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旨在保护公共利益
本报北京3月18日电(记者郑赫南)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日前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面对面》节目专访时强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初衷、目的,都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访谈中,张雪樵围绕公益诉讼制度背景、内涵、司法实践情况等进行了深入阐述。
张雪樵表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首创。其制度背景是,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该制度出台前,有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保护受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效果不尽理想。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2013年实施至今,每年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数量极少。
对“公益诉讼人”的称谓,张雪樵分析说,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必须与诉讼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并非自身利益受侵害,不能按原告称谓提起诉讼。今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检察机关科学定位为“公益诉讼起诉人”。
对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在诉前程序提出检察建议,张雪樵认为,该制度具有科学性。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依法先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责,这昭示着检察机关不是为自身利益、案件数量或社会影响,而是为保护公共利益而提起公益诉讼,有助于形成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保护公共利益合力。
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撤诉,张雪樵强调,检察机关会对此严格把关。试点时由最高检审核批准,现在要求由省级以上检察机关审核批准。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效果不唯数量、不唯判决论断,而是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
对民事公益诉讼,张雪樵表示,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有前置程序,即向社会媒体发出公告,相关机关或社会组织可以向某企业就其违法行为起诉,如公告后三十日仍无原告起诉,检察机关才起诉。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平等的,在法庭上必须讲证据、讲事实、讲法律。
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张雪樵表示,这项制度是公益诉讼的创新发展,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及时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能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也能让公众因犯罪受损的民事公共利益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