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检察官员额管理工作,结合江苏检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以全省检察机关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数和事业编制人员为基数,检察官员额比例不超过39%,预留4%由省检察院根据各设区市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数和事业编制人员、实际工作量进行动态管理,一般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四条 各设区市首批检察官员额配置比例不超过35%,由设区市检察院综合考虑本地区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数、事业编制人员、实际办案检察官数、案件数、人均办案数和检察岗位职能等因素,逐院提出设区市、县(市、区)两级院检察官员额比例,报省检察院审批。
对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区、县检察院,员额比例可以提高到40%左右,实现员额在本地区各检察院之间的合理配置。
第五条 检察官员额配置在侦查监督、公诉(含未成年人检察)、反贪污贿赂(含侦查指挥)、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法律政策研究、案件监督管理等业务部门的司法办案、法律监督业务岗位;基层派出检察室结合实际配备。
第六条 检察官员额配置坚持以案定员、以岗定员,人岗相适、权责相适,向基层和司法办案一线倾斜,合理配备不同业务类别员额,兼顾不同条线业务的均衡发展。
第七条 各级院按照员额配备方案制作相应的检察官员额岗位设置清单。市、县两级院员额岗位设置清单层报省检察院备案。
检察官员额岗位设置的名称、数量,供检察人员入额选择岗位时参考。
第八条 员额检察官定岗后,各级院根据司法办案实际确需调整的,可在本院员额比例范围内适当调剂。市、县两级院提出员额岗位调整方案后,应层报省检察院审批。
第九条 从工作需要出发,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和委员符合入额条件的,按照规定职数配置检察官员额数。
第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