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在刑事错案中应承担第一责任的问题,正确的解读是检察机关应当对刑事案件质量担负主导责任,这是检察机关做优刑事检察工作的思想基础。
一、主导责任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法定职能的逻辑结果
法定职能和法定责任是内在紧密相连的统一体,法定责任归根到底是由法定职能所决定的。基于检察职能与检察责任相对应、相一致的法治规则和辩证关系,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确保刑事案件质量上应承担主导责任。
(一)检察机关是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法定主体
在刑事诉讼进程中,检察机关处于刑事诉讼分工链条的中间环节,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一起共同构成刑事诉讼中的命运共同体,一旦出现冤错案件,都要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与很多国家不同,我国的审查逮捕职能由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机关对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先后有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两道把关环节。这样的制度设计,既加强了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侦查质量的严格把控,也加重了检察机关的办案责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起点,案件质量好坏的基础主要在侦查阶段,而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最早监督制衡侦查活动的法定职能。审查逮捕的功效深刻影响刑事案件的实体和程序走向,从严把控好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严格检验”也就有了基本保证。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上承侦查下启审判,是刑事诉讼活动不可或缺的中流砥柱,对刑事案件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二)检察机关是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唯一法定主体
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贯穿立案、侦查到刑罚执行的全过程。实体方面,既有对侦查机关立案活动、侦查活动的刑事诉讼源头监督,也有对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程序方面,既有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等刑事强制措施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等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还有对讯问合法性、查封冻结扣押、辩护律师会见等程序性监督等。当前,刑事法律监督体系仍在不断完善和加强之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法律监督,具有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冤错案件的重大法律功能。作为刑事诉讼中唯一的外部法律监督主体,检察机关依法独立承担对刑事案件质量的主导责任,这一主导责任不可以被替代和转移。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了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质量的主导责任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是就案件拟处理意见与辩方的协商者,是案件处理的实质影响者,检察机关依法视案情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已经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一般应当依法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可见,检察机关从实体到程序、从打击犯罪到保障人权始终牵引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极大地丰富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职能内涵、功能价值、办案方式,进一步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也加重了其对刑事案件质量上的主导责任。此外,检察机关“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使得捕诉一肩挑的检察官对办案质量把关的责任空前增大,并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在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对刑事案件质量主导责任的有效落实。检察机关应切实承担起对刑事案件质量的主导责任,严格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严格执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关键在于创新和完善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职能和责任相适应的办案制度和机制。一要完善逮捕案件、起诉案件的质量评价体系。二要完善提前介入侦查制度。三要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
三、把握对立而不对抗的监督理念是检察机关承担主导责任的题中之义
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质量的主导责任是完全统一的,应当坚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的方针,以冤错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为切入点,增强法律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
(一)以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重点,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始终是检察机关确保刑事案件质量的首要环节。一是加强对讯问合法性的监督,依法开展讯问合法性审查工作。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面审查讯问录音录像,听取辩护律师、值班律师意见建议,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等,确保侦查讯问的合法性。对发现的不规范、不文明讯问行为,应当督促严肃整改;对经查属于通过逼供、诱供获得的非法证据应及时依法予以排除。二是加强对特定侦查措施的监督。侦查阶段的侦查措施多样,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各种侦查措施及其形成证据合法性的严格审查,特别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所讯问,指认现场,辨认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侦查手段、措施的监督。三是加强对侦查环节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监督。侦查阶段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必要的,但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以各种非法定事由限制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仍然存在。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对辩护律师的申诉给予积极回应,依法保障律师权益,确保辩护制度在侦查阶段得到有效落实。
(二)加强对刑事审判重要环节的法律监督
一是加强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监督工作。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是审判委员会重要的法定职能,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监督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是否合法,并对案件独立发表意见,对预防和纠正冤错案件作用重大。对此,应以制度化、常态化的形式加强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监督工作,改变目前列席监督工作流于形式、范围过狭、程序不规范、效果不明显的状况。二是加强对审而未判案件的监督工作。实践表明,刑事案件的当庭宣判率并不高,择日宣判的案件占很大比例,这造成大量刑事案件审理与裁决时空脱节。庭审成果不能及时肯定,必然增加案件走出法庭后的质量风险,给司法公正性、公信力带来疑问,目前,对于这一环节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处于缺位状态,建议通过案件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有准备、有重点地开展监督。三是加强对确有错误刑事案件的抗诉监督。抗诉是对错误裁判最有效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有罪判无罪、重罪判轻罪的应依法抗诉,对无罪判有罪、轻罪判重罪的也要依法抗诉,认罪认罚案件中对没有法定情形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被告人“违约”上诉的,也应加强监督,彰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严肃性。
(三)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和制约
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监督是为了更好地加强监督,是对检察办案主导责任的积极回应,对此,应在完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和有影响案件监督机制的同时,不断完善检察机关接受法定诉讼监督和制约的机制。一是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案件复议复核的制约。二是充分尊重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建议。三是积极遵循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定力。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质量的主导责任,并不改变审判的地位。就大多数案件而言,都要经起诉进入审判程序;就定罪量刑而言,也要经过严密的庭审,最终由法院作出判决。也即,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替代不了法院的终审责任,因为无论是庭前会议,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还是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检察机关都要统筹平衡办案与监督之间的辩证关系,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证据裁判原则,服务服从审判这个中心,保证侦查、起诉的案件经过法律的严格检验后顺利得到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