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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少了35万元
2018-06-15 10:29:00  来源:

  本报讯(记者张仁平 通讯员陈长回)“多亏检察院督促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让我们省了35万余元违约金。”近日,福建省将乐县恒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恒华公司)负责人向回访的检察官表示,将来会更加注重学法用法,依法经营。

  本案违约金缘何会出现35万元的差距?

  原来,将乐县法院在审理恒华公司与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时,由于恒华公司缺席庭审,法院根据国土资源局的诉讼请求和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恒华公司应向将乐县国土资源局支付迟延缴纳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共计498万余元。

  恒华公司不服将乐县法院一审的生效判决,向三明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为此,2017年底,该公司遂向将乐县检察院求助。针对当事人的申诉情况,将乐县检察院及时启动法律监督程序,派员深入调查取证。

  经检察官调查核实全案证据,并对恒华公司缴纳19笔出让金的时间、金额、违约天数、应承担违约金数额进行逐笔计算核实后发现,恒华公司到银行办理缴款业务的入库时间与国土部门开具发票时间存在时间差,应以当事人办理银行缴款时间作为认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原审判决对6笔土地出让金缴交时间、计算违约天数认定有误。

  办案检察官据此详细列出恒华公司缴纳每笔国有土地出让金实际时间与国土部门认定时间的具体差异天数、相关证据材料和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并与一审法院沟通,阐明检察院建议再审的理由,得到将乐县法院的采纳并启动再审,经法院再审,违约金由原来的498万余元改判为如今的463万余元。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