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6日,徐州市检察检察机关分别对两名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的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处理,并邀请司法社工出席不起诉宣布仪式。
李某(男,16岁)和张某某(女,17岁)分别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7月26日被我市检察院宣布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
二人身上有很多共同点:文化程度不高,过早步入社会,家庭教育缺失,法律意识淡薄,辨别是非、自控能力较差,加之受到来自网络或者不良友谊的影响,渐渐误入歧途。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检察官联合司法社工针对二人犯罪原因、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社交情况分别制定了特色化的考察帮教方案,并和二人家长分别签订了《考察帮教协议书》。在考验期内,李某和张某某在司法社工的引导下保持着读书、学法的习惯并定期写读书笔记和思想汇报。李某现跟随父亲在山东省菏泽市某县生活,并在超市找到了正当工作;张某某也在徐州市区找到了一份服装店营业员的工作,能够养活自己,并且在工作之余热衷参加志愿者服务,考察期表现良好。
不起诉宣布仪式上,司法社工对小军、小雨考验期现实表现情况进行了全面的阐述,检察官对二人分别宣读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仔细讲解了不起诉和不起诉记录封存的法律规定和意义。最后,检察官、司法社工、被不起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均从自己的角度,对二人进行了语重心长的训诫和教育,同时分别向李某、张某某提出了要求和希望,希望他们努力学习知识和技能,用勤劳的双手创造自己美好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