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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将借条骗回销毁如何定性
2018-12-29 15:51:00  来源: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冒充警察将借条骗回销毁如何定性

  2018.11.26《江苏法制报》A07版 王 威 胡娜娜

  【案情】犯罪嫌疑人张某向王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期满后债主王某持借条向张某索要欠款。张某无力偿还,遂与其朋友廖某、刘某、周某等人共同计议,利用债主王某胆小怕事心理,让廖某、刘某、周某等人冒充公安人员以调查王某“非法放贷”为名,将张某所书写的借条骗走。后张某将借条销毁,拒不承认曾向王某借款。

  【评析】关于本案定性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等人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等人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招摇撞骗罪,即行为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的身份去行骗的行为。具体到本案,首先,张某等人有冒充人民警察身份的行为。张某安排廖某等人身着警服进入王某家中,足以让被害人王某误判廖某身份是警察,从而骗取王某信任。其次,张某等人实施了招摇撞骗行为。张某等人合谋假冒警察身份,利用王某对警察的信任,以执行公务为名,对王某实施欺骗行为,从而达到骗走借条的非法目的,属于招摇撞骗行为,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三,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尽管张某等人的撞骗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但其采用的冒充人民警察的手段致使被害人王某以为这些不法行为系“真”的人民警察所为,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这也是招摇撞骗罪特殊的、实质的危害所在。第四,择一重罪处罚。本案中张某等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王某的财产性利益,数额较大,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因其采用假冒人民警察的身份去行骗,谋取了非法利益,也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即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理。根据该案案情,如按诈骗罪处罚,张某等人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按招摇撞骗罪处罚,因张某等人具有“冒充人民警察”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内从重处罚。因此,应当认定张某等人构成招摇撞骗罪。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