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4、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为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5、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延长2个月;
6、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7、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8、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