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的法学院认证制度对保证法学教育的质量和发展方向是至关重要的。
美国法学院认证制度较为成熟,ABA(美国律师协会)掌控法律职业入口,法学院须按照ABA“标准”设置并组织教学。“标准”明确将法学教育定位为职业教育,一切以与法律职业衔接为目的,从法学院的组织与管理、法学教育方案,到教师、图书馆与信息资源、教学设施、设备与技术,都加以详细规定。与此同时,又保留适度弹性,在规范之上又为法学院预留了自主权,提升了“标准”的可执行性。美国多数州均规定“毕业于ABA认证的法学院”是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前提条件,因此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必然选择经ABA认证的法学院,达不到ABA认证标准的法学院将被市场淘汰。此外,ABA评估认证的结果是市场机构对法学院进行评分、排名的重要依据,排名靠后的法学院势必被申请者冷落,缺少竞争力的法学院最终会被淘汰。因此,法学院要应对激烈的市场化竞争。虽然美国的法学教育并不完美,当前也面临诸多困境与挑战,然而ABA的认证制度能够使其平稳发展。从这个意义上看,美国法学院认证制度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我国法学院认证制度尚不完善。目前,法学教育由教育部从统筹管理全国高等教育的层面实施宏观指导,对高等教育主体进行认证的主要依据和标准较为粗疏,规范作用有限。设立法学专业,由最初教育部批准改为由省教委批准,而省教委基本依申请批准,没有严格条件限制,只要有十几名法学老师,能够开起十几门核心课程,就能设立法学院。如此低的门槛,是法学院数量剧增至近700所的主要原因。此外,教育部每年都会对大学学科整体水平进行评估,但是就法律相关专业而言,由于教育部不负责司法考试,也不负责法律职业管理,要求该评估标准与法律职业对法律人的要求深度接轨、评估结果有效促进法学教育向职业化的方向发展,是难以实现的。上述现象,亟待建立完善的法学院认证制度加以解决。
完善我国的法学院认证制度,一方面要积极吸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虑我国法学教育现状,有选择地吸收转化,不能盲目照搬照抄。
法学教育的本质是职业教育,法治人才应具备相应的法律核心知识、核心技能和核心价值,这意味着法学院教育必然是与职业教育连续、统一、紧密衔接的。法科生成为法律职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因此这一考试制度恰能作为统一法学院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桥梁。而司法部不仅掌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同时也主导对律师行业的管理,所以司法部能够更准确把握从事法律职业需要什么技能、有哪些硬性要求。所以,由司法部作为完善并执行法学院认证制度的主体,能最大程度根据法律职业的实际要求制定认证、评估的标准,进而充分发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桥梁作用,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效衔接。
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的重要讲话全面阐述了法治人才培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系统工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这一背景下,制定符合国情的法学院认证制度,配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刻不容缓。借鉴吸收国外成功经验,完善我国法学院认证制度,不仅能够以规范方式确立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进而推动解决法学教育本身面临的诸多问题,还能助力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充分发挥其桥梁作用,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效衔接,是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措施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有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