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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下的检察业务领导权研究
2018-07-25 09:49:00  来源: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的核心关键。而检察业务领导权,属于司法权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其本质而言,实际上是对司法办案的决定权,即由谁享有对案件的最终处置权。如何确立科学合理的检察业务领导权,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成败,以及解决权责不明、提高办案效率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对检察业务领导权的一次革命,首先,要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切实将一般检察业务的处置权交由员额检察官决定,削减中间审批环节,实现对检察业务的扁平化管理。其次,要坚持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不能将实行司法责任制简单理解为向检察官“放权”,特别是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加强审核把关,不能否定检察长对司法办案的领导权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权。再次,要厘清相互间的职权界限。明确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职责权限,准确界定相互间的关系和界限,各自对自身作出决定的事项承担司法责任,推动检察业务领导机制从行政化管理向司法属性转变,形成职权清晰、运行高效、科学合理的检察业务领导体系。

  没有责任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任性,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是公共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则。一方面,要坚持放权与监督并重。要把握好度,既不能监督乏力,使权力不受羁绊,亦不能借监督之手,行干涉司法之实。另一方面,要坚持权责相当。司法责任制改革在赋予检察官更大权力的同时,必须为权力构建一个“牢笼”,确保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要防止出现“旧瓶装新酒”等问题。

  关于检察业务领导权的制度完善。一是在制度细节上应加强探索研究。实践探索中,仍需进一步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细节设置,在“横向”上区别配置、并逐步优化不同业务部门检察官的权力配置,在“纵向”上合理设计检察委员会、检察长、主任检察官、检察官的权力清单。二是充分借鉴域外检察业务领导权设置的经验做法,结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检察业务领导权拓展,赋予检察官较为完整的检察业务领导权,这种权力不限于检察机关内部,包括对警方侦查活动的领导和监督,充分发挥检察官在侦查程序中的主导作用。三是进一步深化改革措施,特别是对检察机关内部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检察委员会”关系定位、职责界限定位清晰。

  (作者系镇江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