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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下完善检察委员会议题范围的建议
2018-08-09 14:10:00  来源:

  □李 响 邱利军

  本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导向是突出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检委会制度的运行需实现检委会决策制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协调衔接,既要强化检察官个体的办案作用,也要发挥集体把关作用,加强监督制约。完善检委会的议题范围直接关系到检察官、检察长、检委会三者决定事项的范围边界、职责权限,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顺应司法改革形势

  适度拓展检委会的议题范围

  检委会制度有其存在的现实价值,且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针对检委会指导、监督职能履行不到位的问题,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将检委会现行主要的决策功能逐步拓展到决策、指导、监督三项职能均衡发展,推动检委会从业务决策机构向决策指导监督机构转型。既发挥检委会为检察官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供智力支持的职能,也强化业务指导和案件质量监督职能。这就要求适度拓展检委会的议题范围,将审议制定检察业务规范性文件、检察业务条线或专项业务报告、发布指导案例,审议全院案件质量考核报告、案件评查报告以及对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进行考核评价等内容纳入检委会议题范围。

  合理界定“重大”标准

  科学调整检委会议案范围

  关于“重大”的界定,可以从涉案罪名及类型、刑罚轻重、意见分歧范围、社会关注度、诉讼程序等多角度综合考虑。

  在涉案罪名及类型上,应加强对新罪名、新类型及类案的研究,对这几类案件加强研讨、形成权威意见的意义不仅在于对个案的审查把关,还在于起到示范、指引作用,从而统一执法尺度、防止执法偏差。

  在刑罚轻重上,应根据检察院层级作出区分,如对基层检察院而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就属于重大案件,因为对于审查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就应当报送上一级检察机关。而对于市级检察院而言,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才应由检委会研究决定。

  在意见分歧范围上,侦查、检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侦监、公诉部门之间的意见分歧,往往可能导致案件处理的重大差异,影响当事人的权益,这类案件应属于“重大意见分歧”。

  在诉讼程序方面,实践中,检委会办事机构应发挥议题过滤职能,将一些依法可以由检察长作出决定的案件排除上会,以节约司法资源。适度增加检委会讨论决定“同意侦查机关撤回”案件等。

  探索事实、法律问题区分路径

  弱化案件办理角色

  在一些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缠绕交织的案件中,对两者的区分较为困难,对于出现两者界分争议时,与其寻找清晰的区分标准,不如从程序角度明确谁来决断属于事实还是法律问题。弱化检委会案件办理角色,将案件事实问题排除检委会议案范围,可以借鉴两大法系的做法,明确由检察长决定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同时,检委会办事机构、专职检委也可以对相关争议问题进行审查研究,为检察长决策提供参谋意见,增强检察长决断的科学性。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