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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儿童案件证据的审查认证
2018-07-05 11:29:00  来源:

  犯罪中,由于性侵儿童案件隐蔽性强,且多数都不会留下身体或者医学方面的痕迹,证据上以物证少、人证少、供述矛盾多为主要特点,因此排除合理怀疑认定构成犯罪非常困难。实例:甲在未满十四周岁乙的房间内,以送零食为借口,采用摸隐私部位等手段,对乙实施猥亵,乙当日告知其父母,父母遂报案。甲否认猥亵乙。

  审判中,此类性侵儿童案件,在被告人“零口供”情况下,儿童的陈述就成为重要的、唯一的直接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才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而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就需要法官首先要慎对儿童的言词证据,从它的来源、所能证明的内容以及儿童的心理状态等方面,全面地、客观地认证它的真实性。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1、对儿童陈述的合法认证,要注意严格审查取证、采证过程,儿童陈述需在家长或老师陪同的自然环境中所作,同时要避免儿童受询问人的引导,作出不符合实际的陈述,影响其证明力;2、在阅卷以及庭审过程中,要注意儿童陈述的前后一致情况,受到非法侵害的各种细节,质证的过程要完整、仔细;3、要审查儿童被侵害时的认知能力、精神状态;4、要审查儿童与被告人的关系,儿童是否具有编造信息的动机。其次,法官要审查儿童陈述的内容与其他间接证据之间有无矛盾,能否形成相互印证,足以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此外,案件的发、破案经过,虽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但是在性侵儿童案件缺乏客观物证的情况下,如果发、破案经过自然、正常、及时,亦有助于法官形成内心确认。

  总之,在证据是“一对一”,又存在一定矛盾的情况下,法官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通过运用综合印证法,科学的逻辑推理和一般经验法则,对证据严格认证,去伪存真,得出结论,才能使它们成为定罪量刑的铁证。上述实例,被告人最终被定罪量刑。

  编辑:安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