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邢某是唐某彩票投注站的老客户,经常先打印彩票后一并结算。今年3月10日,邢某至唐某经营的中国体育彩票投注站购买“e足彩”彩票,唐某按照邢某的要求打印相应彩票,后经结算,邢某支付部分款项后,结欠83310元,并由邢某在结算单上签字。后唐某多次向邢某催要彩票款未果,故诉至法院。邢某认为,原告唐某并非销售彩票的主体,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其主张权利;即便存在唐某向其销售彩票的事实,因以赊购的方式销售彩票违反法律规定,双方间的合同应属无效,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唐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彩票买卖合同无效,邢某不承担偿还义务。理由如下:根据《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供销者不得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
第二种意见认为,彩票买卖合同有效,邢某承担偿还义务。理由如下:管理性规范不一定属于效力性规范,只有违反效力性规范才导致合同无效。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原告取得彩票管理部门颁发的代销证,具有销售体育彩票的相应资质,其经营方式系由原告按彩票发行机构的要求开立指定账户,销售的彩票款从该账户划款,被告在打彩票过程中所欠彩票款实际已经由原告先行垫付,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主张权利。
对于《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供销者不得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但该条规定实质上系为规范彩票销售站的规定,并不是直接针对合同行为、合同内容本身作出的规定,这一规定属于行业管理性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的该项规定并不当然导致销售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该案中,被告购买彩票意思表示真实且双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认定原、被告间彩票销售合同合法有效,故被告应及时向原告支付已结算的相应款项,对原告赊销彩票的行为应当根据《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