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沛县人民检察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提起公诉的共4名被告人均依法被判处刑罚。
经查,2011年至2014年期间,葛某某利用担任广西桂柳家禽有限公司沛县分公司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陈某某、夏某某、黄某某等人行贿款29.9万元,并为上述人员提供鸭苗采购帮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陈某某、夏某某、黄某某3人在鸭苗采购过程中,为牟取竞争优势,分别向葛某某及其他人多次次行贿,数额较大,严重侵害其他同行业者的利益,严重损害公平正当的市场秩序,均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企业内部环境是最小的营商环境,沛县院立足本职工作,发挥检察职能,助力营商环境建设。一是从快批捕涉嫌受贿的公司销售经理葛某某。葛某某作为公司销售经理,作案持续时间长、次数多、数额较大,对任职企业和营商大环境危害较大,沛县院依法从快批准逮捕葛某某,确保诉讼依法进行。二是依法起诉4人均被判处刑事处罚。对葛某某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陈某某、夏某某、黄某某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提起公诉,上述4人均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三是协助企业全面排查高管人员履职情况。案件办理过程中,走访涉案企业,了解企业内不同岗位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协助企业全面排查采购、销售、财会等关键环节、重点岗位人员履职情况,并开展法律宣传,防止其他受贿、侵占、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继续侵害企业利益。
通过该案办理,坚持办案中打击,在打击中教育,通过打击一件,警示一片,有效防止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