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一起贩卖毒品案时,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检察院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竟使用服刑人员的微信账号接收毒资,年收入流水高达上百万元。
2022年1月25日,温江区公安分局抓获吸毒人员熊某某,在讯问中了解到其曾通过微信转账向刘某某购买毒品。同年8月2日,刘某某被抓获,公安机关于11月25日以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将其移送至温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审查案件时发现,公安机关提供的刘某某的微信账号内没有超过1万元的单笔资金往来,入账金额仅能体现毒品零包交易金额的流水。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刘某某称:“我是正经生意人,从事货车买卖中介工作,账户收支情况是我日常收支的真实体现。”
仔细调查后,检察官得知,刘某某有一个仅供日常生活使用的微信号,与涉案微信账号注册使用的身份信息及电话号码均不同。在涉案微信账号中,近一年的时间里持续转账入账达上千次,收入流水合计达上百万元。
为严把证据审核关,深入挖掘犯罪线索,温江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提出查明涉案微信账号真实所有人的意见,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对能够证明刘某某主观故意、行为手段、相关账户资金来源和去向等事实的重要证据进行深挖彻查。经查,涉案微信账号实际所有人是刘某某的朋友严某某,严某某在202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入狱服刑,至刘某某被抓获时,严某某仍在服刑期内。严某某入狱后,刘某某成为其手机号和微信号的实际使用人,便使用该微信账号与吸毒人员联系并收取赃款。
公安机关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后,于2022年12月20日再次将刘某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通过进一步梳理涉案微信账号资金入账情况,并与查实的贩卖毒品线下交易记录相对应,最终找到直接购买毒品人员、有证据证明为接收毒资款的交易共29笔,合计金额2.1万余元。其余收入流水虽无法找到直接购买毒品人员,但因刘某某不能说明这些资金的合法来源,检察官认为其系毒资的可能性较大,在量刑时应予以从重考虑。
“‘自洗钱’作为上游毒品犯罪本犯延伸实施的犯罪行为,往往会体现出比‘他洗钱’更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隐蔽性。”办案检察官综合全案证据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客观上实施了有预谋地使用他人微信账号接收贩毒赃款,通过转账、消费等方式来回转移资金的行为,主观上有向司法机关掩饰、隐瞒资金非法性质、逃避查处的犯罪故意,属于“自洗钱”行为,符合洗钱罪的主客观构成要素,依法应当进行追诉。
2022年12月26日,温江区检察院以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对其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以洗钱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